西安交通大学实验室管理办法

来源: 发布时间:2018年10月22日 点击数:


西交资〔20033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根据《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及《关于加强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提高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验室是学校正式建制的教学、科研实体,是教学、科研和面向社会服务的重要基地,是办好学校的基本条件之一。实验室工作直接反映学校教学质量和科研水平。

  第三条 实验室的主要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完成实验教学任务,不断进行实验教学改革,努力提高实验教学质量,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与实践能力;积极开展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工作,努力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服务。

  第四条 实验室的建设与管理,要从实际出发,确定目标,统筹规划,合理设置;注重队伍、装备、管理的协调发展,并且充分发挥投资效益。

  第五条 实验室技术人员是教学、科学研究队伍的组成部分,要重视建立一支稳定、高素质的实验技术队伍。

第二章  实验室的基本任务

  第六条 实验室要根据学校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的规定,承担教学实验任务,制定完善实验讲义、实验指导书等实验教学资料,保证教学实验顺利进行。

  第七条 实验室要吸收科研和教学改革新成果,不断更新实验内容、改革教学方法,提高实验教学质量;通过实验教学环节,帮助学生掌握科学实验的方法,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严谨的科学态度和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各实验室要积极开设综合性、创新性的实验项目或实验课程;全校各类实验室都要逐步面向学生开放。

  第八条 凡承担科研项目的实验室,应根据各学科的特点和科研方向,开展创新性研究,积极获取科研成果。实验室要努力为科学研究创造条件,为科研人员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提高实验技术水平,保障科研实验任务高质量地完成。

  第九条 实验室要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发挥自身的特色,积极进行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的研究。保证完成学校教学、科研任务,积极开展社会服务和学术、技术交流活动,不断增强实验室的活力。

  第十条 实验室要精心使用、维护、开发和保管好仪器设备,充分发挥仪器设备潜力,积极开展实验装置的研究、改进和自制工作,定期做好仪器设备的计量、标定,使仪器设备处于完好状态,保证实验数据准确、可靠。

  第十一条 建立、完善实验室管理的工作制度,使各项工作有章可循,积极开展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做到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第三章  实验室管理体制与机构

第十二条 实验室分类为国家、部(省)级重点实验室,校级基础课教学实验中心,院级专业基础课中心实验室,专业、学科实验平台等。学校对实验室实行分类归口管理。

  第十三条 学校设立实验室工作委员会,由主管科技、教务、资产工作的校长及相关职能处负责人、学院领导和专家组成。

  实验室工作委员会办事机构设在资产管理处。

  第十四条 实验室工作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审定学校实验室建设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经学校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协调学校相关职能处、学院(部、系),审定学校实验室工作的重要规章制度,指导全校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工作;

  (三)听取学校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工作的考核和评估的汇报;

  (四)研究实验室建设和发展中出现的重大问题,提出相应的决策方案报校长办公会议审定;

  (五)审定实验室队伍建设规划。

  第十五条 学校实验室的归口管理机构是资产管理处。在主管校长的领导下管理、协调实验室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结合学校实际拟订相关的规章制度;

  (二)按照有关规定提出实验室的建立、重组、合并和撤销的方案,提交校实验室工作委员会和机构与编制审议委员会审批;

  (三)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和学院研究起草实验室建设与发展规划,经校实验室工作委员会审议后,报校长办公会审定;

  (四)负责大型仪器设备的论证、购置、调配工作,负责大型仪器设备使用效益的评估、责任追究与奖惩。

  (五)负责拟定全校教学实验经费的分配计划,负责制定设备专项经费计划,管好用好教学实验经费和设备专项经费;

  (六)负责全校实验室基本信息的统计分析和上报工作;

  (七)负责全校实验室对外服务经费管理;

(八)协同相关处督促检查各类实验室完成本办法第二章中所规定的各项基本任务,组织对实验室工作进行考核、评估和奖惩;

  (九)根据实验室任务合理定编,完善实验室人员聘任、培训、考核办法。

  第十六条 科技处代表依托单位(学校)管理国家重点实验室和工程研究中心,执行《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制定学校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细则,对重点实验室进行年度考核。

  第十七条 教务处负责组织编制全校本科基础课教学实验中心的建设与发展规划;制定全校本科生实验课程教学内容及开设计划、本科教学实验管理细则,并组织实施和考核。

  第十八条 研究生院负责组织编制研究生基础课教学实验中心的建设规划;制定全校研究生实验课程教学内容及开设计划、研究生教学实验管理细则,并组织实施和考核。

  第十九条 人事处负责组织制定全校实验室队伍建设总体规划方案及编制核定办法。

  第二十条 学院是实验室建设与管理的主体。实验室是学科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要把实验室建设纳入学科建设规划之中。学院要有一名院领导主管实验室工作,成立学院实验室工作专家组,制定本院实验室建设与发展规划,解决实验室建设与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学校把各学院实验室工作作为对该院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

  第二十一条 实验室实行主任负责制。实验室设主任、副主任。实验室主任应选择素质高,热爱实验室工作,具有与实验室级别相适应的业务、管理和组织能力的副高级职称以上的人员担任。

  院级实验室主任、副主任由院长聘任,报资产管理处备案、公布;校级中心实验室主任、副主任由学校公开招聘,校长聘任;省级重点实验室的主任由学校推荐,省科技厅聘任,副主任由校长聘任;部级重点实验室的主任由学校推荐,各部聘任,副主任由校长聘任;国家重点实验室主任由学校推荐,教育部聘任,副主任由校长聘任。

第四章  实验室建设与管理

  第二十二条 实验室的设置必须符合学校学科发展、教学改革、科学研究的需要。由学院提出,经教务、科研、人事、研究生院等职能处会签,资产管理处组织专家论证,主管校长签发。

  凡属于实验室机构的重大调整须经学校实验室工作委员会审议。

  第二十三条 国家重点实验室、教育部重点实验室的建设与管理,执行教育部《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其它部(省)级重点实验室按照相关规定或办法,在学校实验室工作委员会的指导下由科技处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 校级基础课教学实验中心的建设与管理在学校实验室工作委员会的指导下由教务处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五条 院级专业基础课中心实验室,专业、学科实验平台的建设与管理,在学校实验室工作委员会的指导下,由学院组织实施,并加强考核和评估。

  第二十六条 学校实验室的设置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有稳定的学科发展方向和实验教学或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任务;

  (二)有利于建立校级、院级实验中心及专业大平台;

  (三)有合格的实验室主任和一定数量的实验技术人员;

  (四)有规范、完善的管理制度;

  (五)新建实验室应有符合实验技术的设施与环境,设备总价值一般不少于50万元,用房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

  设置国家级、省(部)级实验室应符合相应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 实验室的建设与发展规划要纳入学校的总体发展规划。其中房屋、基础设施建设要纳入基本建设规划;实验室用房要纳入公房分配、调整方案;仪器设备、教学实验、维修等费用要纳入经费预算;实验技术人员的结构配备方案要列入队伍建设规划。

  第二十八条 学校鼓励多资金渠道建设实验室。从教育事业费、科研费、计划外收入中划出一定比例用于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要有稳定合理的教学设备费、仪器设备运行维护费以及实验室改扩建费和实验室工作奖励基金。

  第二十九条 实验室进行有偿服务,应按照《西安交通大学实验室对外服务收入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实验室仪器设备和低值品等的管理应按照《西安交通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西安交通大学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管理办法》、《西安交通大学低值耐用设备及工具管理办法》等执行。

  第三十一条 实验室所需的实验动物,按照科技部发布的《实验动物管理条例》及西安交通大学《实验动物中心管理规程》的具体规定进行饲养、管理、检疫和使用。

  第三十二条  实验室实行科学管理。要利用网络化、信息化等现代化管理手段,对实验室的工作、人员、物资、经费、环境、安全等信息进行记录、统计和分析,及时为学校提供实验室状况的准确信息。

  第三十三条 加强实验室技术人员队伍的建设、培训和管理。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按照有关考核办法定期对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工作量和技术水平进行考核。

  第三十四条 定期开展实验室工作的检查、评比和总结、研究活动。对在实验室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对违章、失职者进行批评教育,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实验室工作人员及职责

  第三十五条 从事实验室工作的教师、研究人员、实验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技术工人要有明确的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团结协作,积极完成各项任务。

  第三十六条 实验室主任主要职责如下:

  (一)领导并组织完成本办法规定的实验室基本任务及相关任务;

  (二)负责编制实验室建设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和检查执行情况;

  (三)组织安排本实验室各类人员的工作,搞好实验室的科学管理,贯彻、实施有关规章制度;负责对本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工作;

  (四)按时、按要求组织完成实验室报表的统计上报工作;合理计划、使用、管理实验室经费;

  (五)负责实验室的精神文明建设和安全管理工作。

  实验室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

  第三十七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主要职责如下:

  (一)热爱实验室工作,刻苦钻研业务,遵守和执行有关规章制度,努力完成本职工作;

  (二)熟练掌握有关的实验原理与实验技术,具备与所承担的业务工作相适应的能力和实验水平;

  (三)熟练掌握相关仪器设备的工作原理与操作技术,做好仪器设备的管理、维修、功能开发、技术改进工作;

  (四)积极开展综合性实验和创新实验的研究;积极参加科学研究工作,承担科研任务;

  (五)做好实验室管理、卫生和安全工作;服从实验室主任的领导,在分工负责的基础上团结协作。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实验室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定,定期检查各项措施落实情况。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校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039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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