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交通大学医学类五年制本科生
学籍管理补充规定
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西安交通 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与学位授予规定》 ( 西交教〔 2006 〕 43 号文件 ), 结合五年制医学本科教育特点 , 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医学类五年制本科生 ( 包括临床医学、口腔医学、预防医学、法医学、护理学等专业本科生 。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医学类教学的各个阶段 ( 包括基础医学教学阶段、专业理论教学阶段和集中实践教学阶段 )。
第三条 重修与补考
( 一 ) 基础医学教学阶段必修课程考试不及格者 ( 含重修后考试不及格 ), 可选择补考或重修。补考与重修参照《西安 交通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与学位授予规定》中相关条款执行。
在基础医学教学阶段的第五学期 , 学校将对第一至第四学 期经补考或重修后仍不及格的必修课程安排一次阶段性补考。 补考 ( 含阶段性补考 ) 与重修累计不得超过三次。
( 二 ) 专业理论教学阶段和集中实践教学阶段课程考试不 及格者必须补考 , 补考以一次为限 ; 补考未通过者 , 必须重修 且只能重修一次。 " 补考 " 与 " 重修 " 累计不得超过两次。
专业理论教学阶段必修课程不及格者可进入集中实践教学
阶段学习 , 但必须在此期间完成不及格课程的重修,否则不得
参加毕业考试。
( 三 ) 第九、十学期不及格课程的补考、重修执行《西安 交通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与学位授予规定》第 ( 十四 ) 条第 ( 一 ) 款规定。
第四条 毕业考试与毕业设计 ( 论文 )
临床医学、口腔医学、护理学专业在第十学期末进行毕业考试。各教学阶段 ( 即基础医学教学阶段、专业理论教学阶 段和集中实践教学阶段 ) 所有必修课程及实践环节均及格并 取得相应学分者 , 方可参加毕业考试。毕业考试为必考性质 , 毕业考试不及格者不予补考 , 按延长学习时间或结业处理。
预防医学专业按照学校毕业设计 ( 论文 ) 的有关要求 , 学生应在第十学期进行毕业设计 , 并通过毕业设计 ( 论文 ) 答辩。
法医学专业按照培养方案要求 , 学生应结合毕业实践 , 撰写毕业论文 ( 毕业论文为案例分析报告或案例综述等 ), 并通 过论文答辩。
第五条 留级
( 一 ) 基础医学教学阶段 , 学年所得学分已达到该学年应修读课程总学分的 30%, 但未达到该学年应修读课程总学分 的 60%( 国防教育课程、基础通识类选修课、专业选修课、 课外学分不计人 ) 者 , 按留级处理。
( 二 ) 基础医学教学阶段必修课程 ( 含公共基础课程和医学基础课程 ) 经补考 ( 含阶段性补考 ) 或重修后仍有 2 门以 上 ( 含 2 门 ) 课程不及格者 , 不得进入专业理论教学阶段学 习 , 按留级处理。
( 三 ) 不符合上述 ( 一 ) 、( 二 ) 款的留级规定 , 但本人申请留级者。
学生在规定学制时间内 , 只允许留级一次 ( 不含因第五条第 ( 二 ) 款原因所致留级 ) 。
第六条 留级学生的管理
( 一 ) 留级学生学籍编入下一年级相同专业。留级学生应
按留人年级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的要求学 习与考核 , 但在原年级已取得的各类学分仍然有效。
( 二 ) 留级学生可同时随原班上课 , 截止第九学期末前若 修读通过了留人年级所开课程和原年级所有课程 ( 含留人年 级与原年级培养计划不同的课程 ), 本人可向学院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 , 转回原班级学习 。
第七条 延长学习时间
毕业考试、毕业设计 ( 论文 ) 不合格者或因仍有课程不及格而未参加毕业考试、毕业设计 ( 论文 ) 者可申请延长学习时间 ( 延长学习时间以一年为期 , 最长不得超过可年 ) 。延长学习时间的学生须由本人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 , 待学校 批准后在学院办理有关手续。延长学习时间的学生 , 其学籍编入下一年级 , 每学期开学时办理注册报到手续 , 并在医学院教学办公室留下有效的联系方法 , 确保随时能够获得学校的有关 通知 , 否则由于无法联系到本人而造成的后果 , 学生自负。 延长学习时间学生的学籍由学生所在学院负责管理。
第八条 凡本规定中之条款与《西安交通大学本科生学 籍管理与学位授予规定》 ( 西交教〔 2006 〕 43 号文件 ) 不符之处 , 按本规定执行。
第九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和医学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 200 8 年 9 月起从 2004 级学生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