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交教〔2011〕66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对高素质人才培养的需要,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加强我校与国内其他高校本科生交流学习学生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科交流学习学生是指根据“本科生合作培养协议书”的相关规定,从我校相关专业选派至国内其他学校交流学习的学生(以下简称“交流生”)。
第三条 交流生在对方学习期间,按照“本科生合作培养的协议书”相关规定,享受对方学校学生的权力,并履行对方学校学生的义务,在协议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课程修读并参加考试后,由对方学校出具成绩单,颁发《第二校园学习经历证书》。
第二章 交流生选派标准、程序及管理
第四条 交流生的选派标准
(一)学习刻苦勤奋,基础理论扎实,学习成绩优良(在各种竞赛活动中获奖者优先),具有较强的学习能力、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具有较好的发展潜力和良好的培养前途。
(二)品德优良,遵纪守法,无违规违纪记录。
(三)身心健康,能够圆满完成在“第二校园”的学习任务。
第五条 交流生的选派程序
(一)学校根据协议内容和专业需求,确定各专业派出计划,由学院向选派专业的学生公布派出计划并组织学生自愿报名。
(二)学院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依据选派标准,按照学习成绩和综合表现进行评定,择优确定初选名单并张榜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学校教务处。学院在选拔评定时应充分听取相关书院的意见。
(三)教务处对学院上报的交流生名单进行审批。各学院负责将审批结果通知学生并及时通报相关书院。
第六条 交流生的培养、学籍及成绩管理
(一)交流生应按对方学校当学期的教学计划及学分要求,结合我校当学期的培养计划,填写《西安交通大学交流学生学习计划表》(附表一),经学院教学副院长审批同意后方可赴对方学校学习。
(二)交流生学习结束后应按时返校。教务处将对方学校开具的成绩单递交学院后,学院依据《西安交通大学交流学生学习计划表》,按照学分互认原则对学生在交流期间所修读的课程和取得的学分进行认定。经学院认定后予以承认的课程成绩和学分,学院应如实记载,并录入教务管理信息系统,形成完整统一的成绩单。学院不予认定的课程及学分,学生应通过补修学院指定的课程获取相应的学分。
(三)交流生在交流学习期间如有课程考试成绩不及格,返校后应在我校参加该课程的补考或重修;如我校未开设该课程,学生应通过补修由学院指定的相同学分的课程获取相应的学分。
(四)交流生在交流学习期间如因病需要休学,应向我校提出书面申请,经我校与对方学校协商同意后,按我校休学有关规定办理休学手续。
(五)参加辅修专业学习的交流生应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可在交流期间停止辅修。交流生学习结束返校后可随下一年级学生辅修,但仅可申请辅修专业学习,不得申请辅修双学位学习。交流生因个人原因无法继续辅修学习或不能按时完成辅修学习的,取消辅修资格。
(六)在推荐免试研究生、评选优秀、评定奖学金等工作中,如需依据成绩进行排名时,交流生在交流期间的学习成绩和在我校学习期间的成绩一并计算,成绩为百分制的,按原成绩计算,成绩为等级制的,按以下标准换算成百分制后计算。
表一 成绩等级与百分制成绩段对照表
成绩等级 |
转换后的成绩 |
成绩等级 |
转换后的成绩 |
成绩等级 |
转换后的成绩 |
A+ |
100 |
A |
95 |
A- |
90 |
B+ |
89 |
B |
85 |
B- |
80 |
C+ |
79 |
C |
75 |
C- |
70 |
D+ |
69 |
D |
65 |
D- |
60 |
F |
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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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交流生综合素质测评
交流生离校前,在各书院领取《西安交通大学交流生“第二校园学习”综合素质测评表》(附表二),并于交流开始时将此表交与接收学校相关部门。交流生交流结束前,由接收学校根据其表现填写《西安交通大学交流生“第二校园学习”综合素质测评表》,并于交流结束后一个月内寄回我校,学校将其纳入学生学年综合素质测评。
交流生参加原所在年级(班级)综合素质测评时,具体依据本学(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细则执行。考虑到第二校园经历环境变化的特殊性,交流生在综合素质测评中所涉及几项指标的考核成绩可参考以下方法测评:
(一)“德育成绩”测评
交流生在交流期间,应严格遵守对方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切实维护母校形象,积极融入班级集体生活。其“德育”成绩由学校根据《西安交通大学交流生“第二校园学习”综合素质测评表》的结果给予认定。
(二)“学习成绩”测评
依据第六条(六)项执行。
(三)“体育成绩”测评
参照教育部和国家体育总局颁布的《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教体艺[2007]8号)进行测评。交流时间1年以上(含1年)的学生,由对方学校提供学年测评成绩;交流时间1年以下的学生,可由对方学校提供学年测评成绩,也可于返校后在我校体育中心参加测评。
第八条 交流生奖(助)学金、生活困难补贴等级的评定
交流生参加原所在年级(班级)的奖(助)学金评定和生活困难补贴等级评定。奖(助)学金和生活困难补贴可通过学生银行账户划转,或待交流期满返校后补发。各书院不得遗漏赴外交流生的奖(助)学金和生活困难补贴等级的评定工作。
第九条 学校建立交流生“联络员”制度,“联络员”在交流生中选定,其职责是定期向学校汇报所在学校交流生的思想、学习和生活情况。
第十条 交流生在对方学习期间,享受部分与对方学校学生同等的待遇,如食宿安排、一卡通*理、图书资料借阅、学生证和校徽等。
第十一条 交流生在交流期间的学费按我校的学费标准在我校缴纳,住宿费按对方学校的标准在对方学校缴纳,教材费等其他费用根据对方学校的统一安排在对方学校缴纳。
第十二条 交流生在交流期间应积极参加“第二校园”组织的思想政治教育等活动。交流生中党、团员应办理临时党、团组织关系,参加对方学校的党、团组织活动。
第十三条 交流生赴“第二校园”学习前后,需持学院开具的赴国内学校学习通知单(附表三)到学校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四条 交流生在交流期间应当办理退宿,返校后由学校重新安排住宿。
第十五条 交流生在学校医疗保险中心办理医疗保险有关手续后方可赴对方学校学习。在交流学习期间,如因病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回校后按我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与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