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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交通大学本科生赴国(境)外学习管理办法

来源: 发布时间:2018年10月22日 点击数:


西交教〔2014〕116号

本科教育国际化有利于培养具有国际视野、国际竞争力和较高对外交往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提升本科毕业生的国际竞争力和影响力。我校本科生国际交流与合作规模日益扩大,赴国(境)外学习学生人数稳步增长。为了促进和规范我校本科生赴国(境)外交流学习工作的开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本科生赴国(境)外交流学习形式

(一)本科生赴国(境)外交流学习形式主要有:

1.国家公派赴国(境)外高校或机构学习、科研实习或攻读学位;

2.自行联系自费赴国()外高校或机构长期学习或攻读学位;

3.根据学校与国(境)外高校或机构签署的交流与合作协议,赴国(境)外公费或自费进行长期学习;

4.根据学校与国(境)外高校或机构签署的交流与合作协议,赴国(境)外公费或自费进行短期学习、实践、科研实习等;

5.学生自行联系寒暑假赴国(境)外高校或机构自费进行短期学习、实践、科研实习等。

6.其它可以认定的交流学习形式。

(二)学习时间

赴国(境)外高校或机构交流学习时间分为长期和短期,三个月(含)以上为长期,三个月以下为短期。

二、学生选派标准、程序及其学籍管理

对学生参与国家公派或由学校与国(境)外高校或机构签署交流协议的项目,其选派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暨港澳台办公室、教务处和学生处共同组织进行。

(一)选派标准

选派赴国(境)外交流学习的本科生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热爱祖国,政治合格,不参与违反四项基本原则、影响国家统一和社会稳定的活动,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和政策,具有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具有高度的事业心、进取心和责任心;

2.学习刻苦勤奋,学业成绩优秀,外语水平较高,具有扎实的专业理论基础和较强的学习能力、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

3.思维活跃,具有较强的发展潜力和良好的培养前途;

4.身心健康,能圆满完成赴国(境)外高校或机构交流学习或实践各项任务;

5.满足交流项目的其他具体要求。

(二)选派程序

1.长期学习项目的选拔,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1)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暨港澳台办公室和教务处根据项目协议内容共同确定选拔条件、选拔人数,拟定选拔通知。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暨港澳台办公室、教务处、学生处在各部门主页公布。

2)教务处通知学院组织选拔,学院应向全院学生公布项目选拔通知,学生在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暨港澳台办公室、教务处或学生处主页下载本科生国(境)外交流项目报名表,经书院审批同意后到学院报名。学院组织专家和书院共同根据选拔条件、学习成绩及综合表现进行评审,确定初选名单报教务处审核。

3)教务处对初选名单审核后送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暨港澳台办公室。

4)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暨港澳台办公室和国(境)外高校或机构根据项目要求审核后确定选派学生名单,抄送教务处和学生处备案,同时在教务处主页公布。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暨港澳台办公室负责通知学生办理出国(境)相关手续。

5教务处将选派学生名单通知有关学院,学院负责通知学生办理休学等离校手续。

2.短期学习项目的选拔,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1)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暨港澳台办公室根据项目协议内容确定选拔条件、选拔人数等,拟定选拔通知,并抄送教务处和学生处,。

2)学生在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暨港澳台办公室、教务处或学生处主页下载本科生赴国(境)外交流项目报名表,经书院审批同意后到国际处暨港澳台办公室报名。

3)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暨港澳台办公室根据选拔条件、学习成绩及综合表现进行初审,将初审合格名单报送相关国(境)外协议学校或机构复审。

4)复审通过后,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暨港澳台办公室确定选派学生名单,负责通知学生办理出访审批手续,并将终选学生名单抄送教务处、学生处。教务处将选派学生名单通知学院。

3.国家留学基金委公派项目的选派按留学基金委的要求遴选,派出按照西安交通大学学生出访审批要求办理。

4.学生自行联系赴国(境)外高校或机构学习、攻读学位或利用寒暑假自行到国(境)外自费进行短期实践,需向所在学院和书院提出申请,经学院和书院同意后报教务处批准,在国际处办理出访手续,在学院和书院办理休学或请假等离校手续。

(三)学籍与成绩管理

1.凡公派或自行联系赴国(境)外高校或机构交流学习一个月(含)以上的学生,应在学院办理休学手续。交流期满应按时返校,并在学院办理复学手续。凡公派或自行联系赴国(境)外高校或机构交流学习一个月以下的学生,应在书院和学院办理请假手续,交流期满应按时返校,并在书院和学院办理销假手续。无故未按期返校者,学校将按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予以处理。

2.学生在国(境)外学习期间,应根据公派要求或协议内容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我校和对方学校或机构规定的学习内容,获得应修的全部学分;未取得规定学分的,返回学校后应通过补考或重修取得相应的学分。未取得学分的课程如在我校未开设,学院指定学生重修其他相近课程获取学分进行冲抵,成绩覆盖原不及格课程成绩,并标注补考符号。

3.学生在出国(境)前应参加当学期修读课程的考试,考试成绩不及格,应于回国后补考或重修。学生因办理签证离校或因已出国(境)而无法参加的课程考试,须经学院审查批准后办理缓考手续,回国后予以补考或重修。毕业前返校的学生,如有不及格或缓考课程,不得重修,应于返校后在学校已安排的全校大面积课程补考时间参加补考;大面积补考未安排的课程或因学生回国返校时间迟而错过补考的课程,由学生所在学院和开课学院共同协商,另行组织补考。

4.参加辅修专业学习的学生应向学校教务处提出书面申请,批准后可在交流期间停止辅修,教务处将审批结果通知辅修专业所在学院。学生学习结束返校后可随下一年级学生辅修,但仅可申请辅修专业学习,不得申请辅修双学位学习。学生因个人原因无法继续辅修学习或不能按时完成辅修学习的,取消辅修资格。

5.学生根据公派要求或协议规定按时返回学校,分别完成我校和国(境)外高校或机构学习期间规定的全部课程(经学院认定的),获得规定的学分,且符合我校本科生毕业及授予学位条件,学校准予毕业,并颁发本科毕业证书及学士学位证书。

6.按协议规定,在国(境)外高校或机构学习期满返校时具有免试攻读我校硕士学位研究生推荐资格的学生,返校后,如有缓考课程需要补考,应先向研究生院办理不超过两周的请假手续,同时按本条款的第3条规定进行补考。缓考课程补考成绩均及格的学生,由学院报教务处向研究生院出具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资格证明;有一门及以上缓考课程补考成绩不及格的学生,学校取消其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推荐资格。

经研究生院审查,具备我校免试研究生入学资格的学生,研究生院为其办理入学手续;不具备入学资格的学生,研究生院不准予入学。

三、长期项目课程认定及成绩与学分转换

国(境)外高校或机构的课程考核结果一般分为两类:第一类为百分制,并对应成绩等级及平均学分绩点;第二类为只有成绩等级,并对应平均学分绩点。

(一)课程认定

1.国家公派或由学校选派赴国(境)外高校或机构交流学习的学生,在国(境)外学习期间所修的课程或实践按照协议规定予以认定,包括必修课程的认定和选修课程的认定,取得的成绩与学分可做相应转换。

2.学生以自费留学方式赴国()外高校或机构攻读学位,所修课程不予认定。

(二)成绩转换

1.若国(境)外高校或机构的课程考核成绩为百分制,则该课程成绩不需转换,直接记载到学生个人成绩单中。

2.若国(境)外高校或机构的课程考核成绩为ABC……等级成绩,可按表一所列的成绩等级与百分制成绩段对照表,折算成百分制成绩后记载到学生个人成绩单中。

3.若国(境)外高校或机构的课程考核成绩不属于以上两种情况,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暨港澳台办公室负责和国(境)外高校或机构沟通,确定成绩转换标准并通知学院,学院按照成绩转换标准对成绩转换后记载到学生个人成绩单中。

表一 成绩等级与百分制成绩段对照表

成绩等级

转换后的成绩

成绩等级

转换后的成绩

成绩等级

转换后的成绩

A+

98

A

92

A-

87

B+

83

B

79

B-

76

C+

73

C

70

C-

66

D

62

F

59及以下



(三)学分转换:

学生在国(境)外高校或机构所修的课程,经所在学院予以认定后,按国()外高校所提供的学分予以记载。

(四)认定与转换程序

1.学生赴国(境)外高校或机构学习之前,应充分了解对方的课程设置或实践项目内容,并根据我校的教学计划,向所在学院书面提交《西安交通高校交流学生学习计划表》(附表一),经所在学院教学院长批准并备案。学生赴国(境)外高校或机构学习时,如学习计划有调整,应通过E-mail或其它联系方式报教学院长批准。

2.学生在国(境)外高校或机构学习期满返校后,由本人向所在学院提出课程认定及成绩与学分转换的书面申请,同时附学生个人的《西安交通高校交流学生学习计划表》、对方学校提供的成绩单原件及所修课程的大纲与简介,由学院根据本规定第三条的(一)、(二)、(三)款予以认定与转换。学生在国(境)外学习的课程或实践项目,如不能认定为必修课程,由学院根据我校培养方案与要求确定是否可认定为专业选修课程或基础通识类选修课程。

3.学院将认定后的课程进行成绩与学分转换,并将课程翻译后记载到学生个人成绩单中,同时将国(境)外高校或机构提供的纸质成绩单扫描上传至学籍信息库,学生毕业后将纸质成绩单归入学生学籍档案。

4.学生应于返校后(或当前学期开学)2周内申请课程认定及成绩与学分转换,逾期不予办理。

四、短期项目课程及学分认定

国家公派、学校选拔及自行联系到国(境)外高校或机构短期交流的学生,可向学院申请认定在国(境)外高校或机构所修课程的成绩与学分,经学院审核同意予以认定,不予认定的由学生处审核认定为课外8学分。

五、其他有关规定

(一)赴国()外高校或机构长期交流的学生,出访前需持学院开具的赴国()外学习离校通知单(附表二)按顺序到学生处宿舍管理与服务中心办理退宿手续、贷款办公室确认贷款手续、学校医疗保险中心办理医疗保险手续、书院办理离校手续并将离校通知单交书院保管,返校后在书院领取该通知单办理返校手续。

(二)学生完成长期交流任务返校后,学生处宿舍管理与服务中心重新安排住宿,因病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按学校医疗有关管理规定或协议规定执行。

(三)学期中间赴国(境)外高校或机构短期交流的学生出访前应持派出部门开具的赴国()外学习离校手续单(附表三)到学院和书院办理离校手续,并将手续单交书院保管,返校后在书院领取该手续单办理返校手续。寒暑假期间短期交流的学生只需在书院办理请假和销假手续,不办理其他手续。

(四) 学生在外学习期间应遵守所在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法规和风俗习惯,如有违法行为,责任自负。

(五)学生在外学习期间应遵守所在学校或机构的规章制度,如有违规行为,学校将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六)学生自行联系参加国(境)外高校或机构长期或短期项目,如未按照规定办理各项手续,学校将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五、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六、本管理办法由教务处、学生处、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暨港澳台办公室负责解释。


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暨港澳台办公室

                                             2014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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