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交通大学章程
序 言
西安交通大学1896年以南洋公学之名创建于上海,1921年定名为交通大学。1956年遵照国务院决定迁往西安,1959年交通大学西安部分定名为西安交通大学。2000年国务院决定,西安医科大学、陕西财经学院与西安交通大学合并,组建为现今西安交通大学。
在跨越3个世纪的办学历程中,学校以“崇德尚实、兴学强国”为宗旨,以“起点高、基础厚、要求严、重实践”为特色,坚持精勤育人,追求卓越,已成为具有理工特色的综合性、研究型大学。
学校的使命是致力于培养崇尚科学、求实创新、勤奋踏实、富有社会责任感和高尚品质的杰出人才,保存、创造和传播知识,为中国乃至世界科技进步、社会发展和人类文明做出重要贡献。
学校的愿景是建成大师名流荟萃、莘莘学子神往、栋梁之材辈出的世界一流研究型大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校依法办学和自主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西安交通大学,简称西安交大,英文译名为Xi'an Jiaotong University,英文缩写为XJTU。
第三条 学校法定注册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陕西省西安市咸宁西路28号。学校设有兴庆校区、雁塔校区和曲江校区。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并经举办者批准,学校可以设立和调整校区及校址。
第四条 学校是国家设立的高等教育机构和公益性事业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
校长为法定代表人。
第五条 学校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以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创新型人才为根本任务,根据国家建设和发展需要,不断提升人才培养水平,增强科学研究能力,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推进文化传承创新。
第六条 学校坚持“修一等品行、求一等学问、创一等事业、成一等人才”的办学理念,以建设世界一流研究型大学为目标,培育优秀人才,攀登科学高峰,尊重学术自由,秉承包容并蓄,依法治校,严谨治学,改革创新,着力提高教育质量和学术水平。
第七条 学校主要教育形式为全日制本科生教育、硕士和博士研究生教育,以及职业技术教育、继续教育和留学生教育。
第八条 学校发挥综合型大学特点,主要发展自然科学、工程与技术科学、医药科学、人文科学、社会科学,设置相关学科,并根据发展需要,调整和设置学科、专业。
第九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西安交通大学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第二章 学校与举办者
第十条 学校由国家举办,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陕西省人民政府共建。
第十一条 学校依法享有以下办学自主权:
(一)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招收录取学生;
(二)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
(三)自主调整授予硕士、博士学位的学科和类型,依法授予学士、硕士和博士学位;
(四)根据人才培养需要,制定人才培养计划,开展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和教学条件建设,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五)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推广、社会服务及文化传承创新活动;
(六)开展与境内外大学、科研机构和企业等的交流与合作;
(七)确定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管理与服务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评聘教师和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确定和调整人员薪酬待遇;
(八)管理和使用国家提供的财产、财政性资助以及从各种合法渠道接受的捐赠财产;
(九)依法获得的其他办学自主权。
第十二条 学校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学校事务实行自主管理,不接受其他组织、机构和个人非法妨碍学校行使自主权的行为。
第十三条 学校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国家教育政策,积极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对学校办学的各项要求,切实履行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以及文化传承创新等各项职能;依法维护受教育者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实行校务公开和信息公开制度,依法接受举办者、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依法接受师生员工与社会的监督和评议;履行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四条 学校举办者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学校拥有指导发展规划、监督和规范学校办学行为、任免学校负责人、考核与评估学校办学水平和办学质量、配置和调整学校必需的教育资源,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等事项,对学校不当使用办学自主权的行为予以纠正及调整等职权。
第十五条 学校举办者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障学校办学自主权,制止任何侵犯学校行使自主权的行为,并为学校的改革发展提供必要的支持;为学校提供必需的办学资金和相关资源,保障学校的办学条件;保障学校的学术自由,支持学校成为国家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基地;履行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 生
第十六条 学生是指由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本校学籍,接受学校培养的受教育者。
第十七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校教育,参加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平等使用学校公共教育资源,获得在校学习生活所必需的基本条件保障;
(二)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三)按照国家和学校规定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等各类资助,参加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
(四)经学校批准,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化体育等活动,参加合法的社会活动;
(五)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以及其他涉及切身利益的事项;
(六)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发展和教育、教学改革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
(七)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进行陈述、申辩,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的决定或者行为,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八条 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和学术道德,尊敬师长,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二)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三)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按规定交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五)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九条 学校以学生全面发展为目标,为学生提供专业教育、思想教育、生活服务和就业指导,培养学生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鼓励学生成为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卓越人才。
第二十条 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达到毕业要求的,学校发给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相应学位,颁发相应的学位证书。
第二十一条 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违纪学生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二十二条 学校建立奖学金、助学金和勤工助学等制度,资助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奖励学习优秀学生。
第二十三条 学校鼓励、支持和保障学生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和监督,对学校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四条 学校建立学生权利保护机制,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学校设置学生申诉委员会,受理和处理学生提出的申诉。
第二十五条 在学校接受培训、继续教育、在职学习等其他类型的无学籍的受教育者,其权利和义务由受教育者与学校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依法另行约定。
第四章 教职工
第二十六条 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组成。
第二十七条 学校对教职工实行下列任职制度:
(一)教师实行资格认证和职务聘用制度,教师职务设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
(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资格认证和专业技术职务聘用制度,专业技术职务设初级职务、中级职务和高级职务;
(三)管理人员实行教育职员制度,教育职员设初级职员、中级职员和高级职员;
(四)工勤人员实行劳动合同、岗位聘用制度。
学校依法制定人事管理制度,对教职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晋升、奖励或者处分的依据。
第二十八条 学校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开展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保障等岗位要求的工作,进行教育教学改革,参加学术团体,开展学术活动;
(二)公平获得个人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和进修、培训、晋升等机会,按工作职责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依法获取薪酬,享受福利待遇和带薪休假;
(三)在品德、工作能力和工作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奖励以及荣誉称号;
(四)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的重大事项,以及其他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五)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
(六)可以就职务聘用、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涉及切身利益的相关事项表达异议,提出申诉,对学校侵犯其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九条 学校教职工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不断提高思想和业务水平;
(二)坚持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接受学校考核;
(三)尊重和爱护学生,保护学生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四)维护学校声誉和利益,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五)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条 学校坚持办学以教师为主体,为教师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等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
第三十一条 学校重视教职工发展,建立职业发展规划制度和培训体系,鼓励和支持教师开展国际学术交流与合作。
第三十二条 学校建立表彰奖励和处分制度,对为国家及学校做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工给予表彰奖励,对违反学校纪律的教职工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三十三条 学校实行教职工岗位绩效薪酬制度、教职工带薪休假制度和教职工退休制度,逐步提高教职工福利待遇。
第三十四条 学校鼓励、支持和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与监督,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五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教职工权利保护机制,保障教职工合法权益。学校设置教职工申诉委员会,受理和处理教职工提出的申诉。
第三十六条 名誉教授、客座教授、讲座教授、兼职教授、访问学者、进修教师、在站博士后等其他教育工作者在本校从事教学、科研、进修活动期间,依据法律规定、政策规定、学校规定和合同约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学校为其提供必要的条件和帮助。
第五章 治理结构
第一节 领导体制与决策机制
第三十七条 中国共产党西安交通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并开展工作。
学校党委由中国共产党西安交通大学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学校党委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学校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三)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四)加强学校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五)加强党员理论学习,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头脑,坚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信念,组织党员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法律和业务知识;
(六)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和文化建设,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七)领导学校的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八)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他们依照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
(九)其他需要学校党委决定的重大事项。
在学校党委全体会议闭会期间,其职责由其常务委员会履行。学校党委常委会由学校党委全体会议选举产生,对学校党委负责并定期报告工作。
学校党委实行“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议事和决策基本制度。
学校党委会和党委常委会由党委书记主持,实际到会人数达到应到会人数的2/3以上方可召开。采取表决制作出决定,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1/2方为通过;干部人事任免事项采取不记名投票方式作出决定,赞成票超过应到会人数的1/2方为通过。学校党委会和党委常委会议事规则另行制定。
第三十八条 校长是学校行政负责人,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全面负责教学、科学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拟订学校发展规划,制定具体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队伍建设、国际合作、社会服务、校园建设、管理运行等各项活动;
(三)拟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推荐副校长人选,按照学校党委决定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四)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对教职工和学生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五)拟订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保护和管理学校资产,积极筹措办学经费,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权。
学校设副校长、总会计师、秘书长、教务长、总务长和校长助理等岗位,协助校长工作。
校长主持校长办公会议,决策、协调、处理学校行政工作中的重要事项。校长办公会议由校长、副校长、分管行政的其他校领导等人员组成。校长办公室、监察部门负责人列席校长办公会议。校长根据审议事项可以指定部门与学院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或者其他相关人员列席校长办公会议。
校长办公会议实际到会成员达到应到会成员的2/3以上方可召开。会议决定由校长根据讨论意见作出。校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另行制定。
第二节 学术治理
第三十九条 学校依法设立学术委员会,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维护学术自由、学术平等,鼓励学术创新,促进学术发展和人才培养,提高学术质量,保障教师在教学、科研和学术事务治理中发挥主体作用。
第四十条 学术委员会作为校内最高学术机构,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批准的章程组建,行使以下职权:
(一)审议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审议设置学科、专业;
(三)审议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与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
(四)审议决定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
(五)审议决定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教学计划方案、招生标准;
(六)审议决定教师及专业技术职务的学术标准;
(七)审议决定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
(八)审议决定学术道德规范、科学伦理规范;
(九)审议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学术分委员会章程;
(十)评定学校教学、科研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研成果奖;
(十一)评定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
(十二)评定学校所设立的各类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
(十三)调查学术不端行为,提出处理意见,裁决学术纠纷;
(十四)对学校学术发展规划、预算决算中教学与科研经费的安排与使用、教学与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赴境外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等重大事项的决策提出咨询意见;
(十五)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学术委员会决策、审议、评定、咨询的其他重大事项。
学术委员会委员、主任委员依其章程经选举产生,由校长聘任。学术委员会组成人员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院系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
学术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实际到会人数达到应到会人数的2/3以上方可召开,采取表决制作出决定,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1/2方为通过。
第四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可以就学科建设、教师聘任、教学指导、科学研究、学术道德、科学伦理等事项设立专门委员会,具体承担相关职责和学术事务;在学院设置或者按照学科领域设置学术分委员会,并承担相应职责。各专门委员会和学术分委员会依据学术委员会的授权及学校批准的组织规程或者章程组建并开展工作,向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十二条 学校依法设置学位评定委员会,行使学位事务的决策、审议等职权,保证学位授予质量。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议决定学位授予标准及细则、学位授予质量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二)审议调整或者撤销学位授权点;
(三)审查通过申请学位的人员名单;
(四)通过学士学位获得者名单;
(五)作出授予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的决定;
(六)通过拟授予名誉博士学位的人员名单;
(七)作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决议;
(八)审议决定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标准和办法;
(九)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
(十)其他有关事项。
学位评定委员会依据法律、法规和学校批准的章程组建,委员会主席由校长担任。学位评定委员会议由委员会主席主持,实际到会人数达到应到会人数的2/3以上方可召开,以不记名投票方式作出决定,赞成人数超过全体委员人数的1/2方为通过。
学位评定委员会在学院设置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并承担相应职责。各分委员会依据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授权及学校批准的规程组建并开展工作,向学位评定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三节 民主管理
第四十三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收入分配实施方案以及教职工聘任、考核和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常设领导机构,由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
教职工代表大会由主席团主席主持,实际到会人数达到应到会人数的2/3以上方可召开,采取表决制作出决定,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1/2方为通过。
学院、直属和附属单位依照学校规定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第四十四条 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是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形式,依据各自章程履行职责、行使职权。
第四十五条 学校依法设置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研究生会等群众组织。各群众组织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依据法律和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与监督。
第四十六条 校内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依据法律和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与监督。
第四十七条 学校成立理事会,为学校发展规划、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等重要事务提供咨询、指导和评议,为学校发展筹措资金,促进学校与社会建立广泛联系与合作。
理事会由社会知名人士、著名专家学者、国内外出资捐助办学的组织或者个人、政府及相关行政部门负责人、学校代表和校友代表等组成,依据学校批准的章程组建和开展工作。
第四十八条 学校设置校务委员会作为咨询机构,由学校知名学者、管理专家和离退休学校领导等人员组成,依据学校批准的章程开展工作,就改革发展中的重大事项和重大决策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四十九条 学校可以设置人事与机构、校园建设与发展规划、财经等专项事务决策咨议委员会。各委员会按照学校批准的章程组建和开展工作,为学校重大改革和发展事项提出咨询意见,审议学校相关领域的发展规划、规章制度和决策方案。
第四节 职能部门与公共服务机构
第五十条 学校根据办学需要和精简原则,设置、变更或者撤销有关职能部门,并调整其职能。各部门依据学校的授权,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责。
第五十一条 学校设置公共服务机构,为师生员工提供图书资源、数据信息、档案资料、网络通讯、物业安防、医疗保健等服务。
第五十二条 学校举办的、投资的或者其他与学校具有附属关系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依据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实行相对独立的运营和管理,接受学校的监管。
第五节 监督机构
第五十三条 中国共产党西安交通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在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围绕学校中心工作,履行党章、党内法规规定的职责,保障学校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
第五十四条 监察工作委员会是学校行政监督机构,依据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开展廉政监察、执法监察和效能监察,保障学校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
第六章 人才培养与科学研究机构
第一节 学院
第五十五条 学校根据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学科建设需要设置学院,可以根据发展需要增设、变更或者撤销。学校领导和考核学院工作,并提供必要的资源配置和条件保障。
第五十六条 学院在学校有关规章制度范围内自主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活动和其他管理工作。学院可以根据学校整体发展目标,提出设立系、研究所(中心)、实验室等机构的方案,报学校审批。
第五十七条 学院的职责
(一)根据学校授权,制定学院发展规划,进行学科专业建设、教师队伍建设、课程建设,组织实施教学活动,组织开展科学研究和其他学术活动;
(二)制定学院工作规则和办法;
(三)负责研究生的教育教学、管理和服务;
(四)负责本科生教学,与书院共同负责本科生的教育、管理和服务;
(五)设置和管理学院的内部机构,配备和管理学院工作人员;
(六)管理和使用学校核拨的办学经费、设备和资产;
(七)学校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十八条 院长是学院行政负责人,全面负责学院的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学院设副院长等若干岗位,协助院长工作。
第五十九条 学院党委(总支)负责学院思想政治工作和党的建设工作,保证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以及学校的决定在本学院的贯彻执行,支持院长履行其职责。学院党委(总支)的职责是:
(一)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二)支持学院院长、副院长在其职责范围内自主负责地开展工作;
(三)加强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具体指导党支部开展工作;
(四)领导学院的思想政治工作;
(五)做好学院党员、干部的教育和管理工作;
(六)领导学院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六十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是学院的决策机构,集体讨论决定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教师队伍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行政管理等重大决策和重要事项。
党政联席会议由学院院长、党委(总支)书记、副院长、副书记等人员组成,根据需要学院相关人员可以列席会议。党政联席会议根据会议议题,由院长或者院党委(总支)书记主持,实际到会人数达到应到会人数的2/3以上方可召开。会议采取表决制作出决定,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1/2方为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另行制定。
第六十一条 学院依据学校规定设立学术分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规模较大的学院学术分委员会可以设立教学、科学研究、教师聘任等专项委员会。各分委员会依据学校批准的章程组建,行使学院相关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第六十二条 系是学校基层学术和行政管理组织。在学院的领导下、依据学校和学院的管理规定,组织实施教学、科学研究、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学科与专业实验室建设、学生教育与管理以及行政管理。
第六十三条 系主任全面负责系教学、科学研究、学科建设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主持系务会议,决策、协调、处理系务工作中重要事项。
第六十四条 系教授会由系全体教授、副教授组成,规模较大的系设教授委员会,由教授、副教授全体会议选举产生。教授会或者教授委员会依据学院批准的规程开展工作,履行学术事务的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责。
第二节 学部
第六十五条 学校根据学科发展或者新兴学科建设的需要,设置学部。学部依据学校授权和规定,组织开展相关学科领域的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国际交流和行政管理等工作。
第三节 书院
第六十六条 学校根据本科生培养需要,以学生住宿社区为载体设置书院,作为开展本科生课外通识教育、实施学生事务管理以及指导学生自我管理的学生教育、管理和服务机构。书院可根据发展需要变更或者撤销。
书院依据学校批准的书院章程,负责组织实施本科生思想政治教育、学业辅导、学业资助、心理健康教育、学风建设、就业指导、课外及社会实践等活动,与学院共同履行本科生教育、管理和服务职责。
第六十七条 书院院长负责制定书院发展规划、筹措资源和指导重大活动。
第六十八条 书院院务委员会由书院院长、院务主任、相关专业学院负责人、教授代表、学业导师代表、辅导员代表和学生代表组成,集体研究决定书院发展建设与学生教育、管理和服务等重要事项。
第六十九条 院务主任在院长领导下,执行院务委员会的决议,主持书院日常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科生的课外教育和社会实践活动。
第七十条 书院建立以学生党员为主体的党总支,负责书院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学生党员发展和党员教育管理工作,开展党的活动;领导书院共青团、学生社团组织等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四节 科学研究机构
第七十一条 学校根据科学研究和学科建设需要,设立以科学研究为主要任务的研究院、研究所和研究中心等直属科研机构,依据学校相关规定开展科学研究工作。
学院(部)设立以科学研究为主要任务的研究所、研究中心须经学校批准,由学院(部)负责管理。
第七十二条 学校鼓励和支持国家机关、地方政府在学校设立国家重点实验室等各级各类科研机构或者科研基地。各科研机构或者科研基地依据其主管部门制定的管理规定开展科研工作。
第七十三条 学校积极与地方政府、企事业单位和境外机构开展合作,联合设立研究院等研究机构,开展合作研究、技术开发与社会服务等活动。
第七章 校友
第七十四条 校友是指学校各个时期的毕业生、肄业生、进修生、交换生以及留学生,学校的名誉教授、名誉博士、客座教授、兼职教授以及曾在学校工作的教职工等。
第七十五条 学校设置校友工作机构,负责联络和服务校友。学校向校友通报学校发展情况,鼓励校友参与或者合作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与社会服务等方面工作,为校友回馈母校提供便利。为国家和社会做出突出贡献的校友,学校授予相应的荣誉称号。
第七十六条 学校鼓励和支持校友依法成立具有地域、届别、行业属性的校友会或者校友分会,加强校友之间、校友和母校的联系和交流。
第八章 经费与资产
第七十七条 学校经费来源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办学经费为辅。学校办学经费来源形式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和其他收入。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统一财务规章制度、经济分配制度、经济资源配置、财务收支预算和会计核算,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学校的经费。学校坚持勤俭办学,开源节流,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
第七十八条 学校依法登记注册成立西安交通大学教育基金会,依据法律、法规接受社会各界捐赠,管理和运作基金。基金会依据其章程开展工作,支持学校办学,接受学校、政府、社会和捐赠者的监督。
第七十九条 学校依法建立经济责任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规范财务行为,防范财务风险。学校接受国家审计机关和教育主管部门监督,依法公布财务信息,接受师生员工与社会监督。
第八十条 学校对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学校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实行分级、分类归口管理,合理配置资源,提高资源使用效率,保障资产安全。
第八十一条 学校设置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享有学校以经营性资产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运营和管理其所投资企业的股权和经营性资产,保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学校设置经营性资产管理委员会,代表学校对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第九章 校训、标识与校庆日
第八十二条 校训为“精勤求学、敦笃励志、果毅力行、忠恕任事”。
第八十三条 校徽由齿轮、铁砧、铁锤和书籍组成,下方有“1896”字样,代表学校建校时间。
第八十四条 校旗为蓝色长方形旗帜,中央印有白色的校徽和中英文校名,上下端印有白色条杠。
第八十五条 校歌为《为世界之光》。
第八十六条 校庆日为4月8日。
第十章 附 则
第八十七条 本章程的制定与修改需要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学校党委全委会议审定后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核准。本章程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八十八条 本章程是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校内其他规章制度依据本章程制定。
第八十九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九十条 本章程经核准,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