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 首页 > 规章制度 > 教学规章 > 正文

西安交通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

来源: 发布时间:2018年10月22日 点击数:

西交科201559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以及《西安交通大学章程》,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坚持“学术平等、独立思考”的理念,以“遵循学术规律、维护学术自由、鼓励学术创新、坚守学术道德、追求公平正义”为宗旨,保障教师、科研人员和学生在教学、科研和学术事务管理中充分发挥主体作用,促进学校科学发展。

第二章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以及一定比例的45岁以下青年教师组成。委员应为人正派,学风严谨,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并且保证按时参加学术委员会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的组成人数原则上不超过41人,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

第六条 委员人选应充分考虑学科特点和分布,原则上在退休前能够任满一届,由各学院全体教师分别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校长可直接推荐学术委员会委员,推荐人数不超过总名额的1/10。委员经校长办公会议审定后,由校长聘任。

学校可以根据需要聘请校外专家及有关方面代表担任专门学术事项的特邀委员。特邀委员由校长、学术委员会主任或1/3以上学术委员会委员提名,人数不超过学术委员会总人数的1/10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4-6名。主任由校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副主任由主任提出差额选举名单,全体委员选举产生。主任、副主任经校长办公会议审定后,由校长聘任。

第八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4年,委员连任最长不超过2届,连任总人数不超过上届总人数的2/3

第九条 学术委员会就学校的学科建设、教师聘任、教学工作、科学研究、学术道德等事项,分别设立学科规划与发展委员会、教师聘任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科学研究委员会和学术道德规范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具体承担相关职责和学术事务。

各专门委员会由不少于7人的委员组成,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由学术委员会主任、副主任联合在学术委员会委员中提名,由学术委员会选举产生,每位委员只能担任一个专门委员会的主任。

各专门委员会参照学术委员会章程制定各自章程,经审批后,按照学术委员会授权及专门委员会章程工作,向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各专门委员会秘书处挂靠相关职能部门。

第十条 学术委员会设常务委员会,由学术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中的院士代表及秘书长组成。常务委员会是学术委员会的常设机构,在委员会休会期间,负责学术委员会的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设秘书处,挂靠在科学与技术研究院,负责处理学术委员会日常事务。委员会设秘书长一人,由科学与技术研究院主要负责人担任。

第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者,经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可免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空缺名额待下届选举时增补:

(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委员义务的;

(四)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连续三次无正当理由未参加校学术委员会会议的;

(六)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三章 权利、义务、职责

第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学校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二)就学术事务向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或质询;

(三)在学术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四)对学校学术事务及学术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第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遵守学术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

(三)勤勉尽职,积极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第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定各专门委员会章程;

(二)审议各专门委员会提交的有关学科建设、教师聘任、教学指导、科学研究、学术道德等议案或经审议后直接做出决定;

(三)对学校学术发展规划、预算决算中教学与科研经费的安排及使用、教学与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赴境外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等重大事项的决策提出咨询意见;

(四)对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学术委员会决策、审议、评定、咨询的其他重大事项提出相应意见。

第十六条 各专门委员会履行相应职责:

(一)学科规划与发展委员会负责审议学校的学科发展与建设规划;审议学科、专业的设置、调整及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

(二)教师聘任委员会负责审议教师队伍建设规划;审议教师及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评定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

(三)教学指导委员会负责审议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教学计划方案、招生标准与办法;审议教学成果与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评定学校教学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成果奖。

(四)科学研究委员会负责审议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以及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与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审议科研成果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评定学校的科研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科研成果奖;评定学校所设立的各类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科研奖项等。

(五)学术道德规范委员会负责审定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以及学术道德规范、科学伦理规范;调查学术不端行为,提出处理意见,裁决学术纠纷。

第十七条 各专门委员会审议的重要事项需上报学术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审议或审定,包括学校的学科发展与建设规划;学科、专业的设置、调整及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教师队伍建设规划;教师及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教学计划方案、招生标准与办法;教学成果与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以及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与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科研成果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存在异议的学术道德规范事件;其他需要审议或审定的事项。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年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时间为第二学期开学第二周。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术委员会主任或者校长提议,或者1/3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随时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

学术委员会可以授权专门委员会处理专项学术事务,履行相应职责。

第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主任全面负责委员会的工作,负责召集和主持学术委员会会议。主任因故不能参加时,可以委托副主任代为行使其职权。

第二十条 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以2/3以上委员出席为有效会议。

第二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根据会议的议题,可要求学校有关部门负责人或个人列席;列席会议的人员只对委员会提出的问题做出说明,不参加会议的讨论和表决。

第二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一般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也可以根据事项性质,采取实名投票方式,重大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在涉及某些专业性较强的重大学术问题上,应注意听取同行知名专家意见。

第二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回避制度。讨论的问题涉及委员直系亲属或其他利害关系人时,应当予以回避。

第二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当予以公示,并设置异议期。在异议期内如有异议,经1/3以上委员同意,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的决定为终局结论。

第二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各专门委员会对所负责的学术事务和委员会的运行及履行职责情况向学术委员会提交年度报告。学术委员会每年度对学校整体的学术水平、学科发展、师资建设、人才培养质量等进行全面评价,提出意见、建议。

第五章

第二十六条 各学院参照本章程设立院学术委员会,接受校学术委员会的监督与指导。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由校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经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西安交通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西交科〔2010〕12号)同时废止。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咸宁西路28号 邮编:710049
版权所有:西安交通大学 站点建设与维护: 网络信息中心 陕ICP备0600803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