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2017年3月15日第三届教学委员会第一次工作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积极适应学校事业发展,加强创新人才培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西安交通大学章程》《西安交通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校教学委员会的宗旨为:恪守国家法律法规,统筹行使人才培养和教学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为全面提高西安交通大学人才培养质量、创建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服务。
第三条 校教学委员会是校学术委员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按照学术委员会授权并遵照本章程工作,接受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为学校制定教学方面的重大方针政策提供各种建设性意见及决策方案。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校教学委员会由热爱并长期从事教育教学工作、治学严谨、经验丰富、作风正派、原则性强并富有创新精神的教授和专家组成,并聘请若干名企、事业单位中实践经验丰富、有一定知名度的校友,作为咨询委员。
第五条 校教学委员会委员原则上不超过45人,由各学院(部)民主推荐候选人,经教务处、研究生院广泛征求意见和协商后,确定初步名单,报校学术委员会审批。校长可直接推荐教学委员会委员,推荐人数不超过总名额的1/10。
第六条 校教学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名。从学术委员会中产生。
第七条 校教学委员会设立常务委员会,在委员会休会期间行使职责。常务委员会一般不超过15人,人选由全体委员通过无记名投票选举的方式产生,教学委员会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自动进入常务委员会。
第八条 校教学委员会委员及其常委推举产生后,报校学术委员会并发布学校正式文件。
第九条 校教学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4年,委员连任最长不超过2届,连任总人数不超过上届总人数的2/3。委员在任期内退休或因工作调整离开学校岗位连续半年以上者,由其所在学院(部)提出增补人选,经常务委员会无记名投票通过并经主管校长批准后增补。
第十条 校教学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下设若干分委员会和专门工作小组。分委员会和专门工作小组发挥分类指导和专业决策咨询功能,在校教学委员会的领导下按照本章程的规定开展工作。
第十一条 教务处、研究生院为校教学委员会秘书单位,负责落实委员会决定的各项工作任务。教务处处长、研究生院常务副院长为校教学委员会秘书长。
第三章 职 责
第十二条 校教学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研究高等教育教学改革与发展的趋势及全局性重大问题,为学校提供咨询意见和建议。
(二)制定全校教学工作发展规划,包括审议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教学计划方案、招生标准与方法等。
(三)研究专业结构和布局,审议专业结构及建设方案。
(四)审议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五)审定学校教学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成果奖。
(六)对教学机制体制改革提出建议并参与决策。
(七)审议教师教学评价与绩效分配方案。
(八)定期举行教学工作会议,商议学校教学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十三条 校教学委员会的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本章程规定讨论和处理议案。
第十四条 校教学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如遇特殊情况,由主任委员决定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五条 教学委员会主任全面负责委员会的工作,负责召集和主持教学委员会会议。主任因故不能参加时,可以委托副主任代为行使其职权。
第十六条 召开教学委员会会议及常务委员会会议,以2/3以上委员出席为有效。咨询委员不参加投票表决。
第十七条 到会委员对所研究的议题进行充分讨论,基本达成共识后进入表决程序。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与会委员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常委会票决方式同上。
第十八条 校教学委员会的决议经秘书单位起草后,由主任委员审核签发,重大事项报学术委员会审定。
第十九条 校教学委员会实行回避制度。讨论的议题涉及委员直系亲属或其他利益关系人时,相关人员应予以回避。
第二十条 教学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当予以公示,并设置异议期。在异议期内如有异议,经1/3以上委员同意,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的决定为最终结论。
第二十一条 教学委员会例行年度报告制,对所负责的教学事务及委员会的运行及履职情况向学术委员会提交年度报告。
第二十二条 各学院参照本章程设立院教学委员会,接受校教学委员会的监督与指导。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由校教学委员会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经2017年3月15日第三届教学委员会第一次工作会议审议通过,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西安交通大学教学委员会章程》(西交教〔2009〕53号)同时废止。